告只会在亚洲地区播放,并不会影响她在北美的形象与票房价值。至于与华居公司的协议,那是四年前签署的,赵微也是因为这份协议,华居集团才利用他们的资源,将她从一个小演员捧成了大明星。最关键的是,那份协议是在华国签订的、受华国法律保护的,即使需要重新商量,也应该是由光影公司来谈判,而不是由CAA越俎代庖。
有道理,赵微的新经纪人杰森认可沃顿的所有说法,承认华居集团、李家明都对赵微的事业有莫大的帮助。可生意就是生意,他的雇主红了,双方的协议就要重新拟定,如果双方不能妥协,他只能诉诸于法律。
不得不说,人家说的也在理,堂堂的好莱坞巨星,恪于过去的协议,继续代言已经是破例,代言费怎么能与其身份不匹配?可李家明没法答应、甚至是妥协,虽然他可以接受这种公私分明的商业规则。
1500万美元的代言费,华居集团如何支付得起?
这个时代还不是十年后的钱不值钱,现在一个事业行政单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资才八百多块钱,总不能因为请明星做广告,集团就砸进去近1/4的年利润吧?这事他要是答应了,如何去给股东们交待?
华居集团虽然吸纳了一些外部股东,但实际上还是家族企业,叔伯们不认这一套!既然赵微是靠企业投资影视剧走红的,那就要知恩图报,怎么能红了就狮子大开口呢?
“Boss,他们除了想更多的钱外,还想借机炒作。Vicki在好莱坞的前景并不被看好,只要诉诸了法律,不管如何判决,她都会获得关注度。”
“我知道”。
美国的律师是只为雇主考虑的,即使是明知雇主有罪都会想尽办法帮他脱罪,而且沃顿把李家明当首领而非老板,自然会想方设法将他的利益最大化。
“Boss,不管对方出于什么目的,您家族的企业也可以获得关注度,我建议您一定要打这场官司。”
这事,李家明也知道,他还知道这官司要是一打,赵微在国内的声誉就毁了。国内不同美国,那是个人情社会,与华居的协议放在眼下是不公平,但放在当时的情景下是非常优厚的,而且是受传统观念认可的。不管官司的结果,只要闹上法庭,她就成了背信弃义的代表。
为了能在好莱坞站稳脚,这值吗?如果要打官司,作为华居集团大股东、少东家的李家明也得站队,不可能再配合她炒作,更不可能将她从道德的审判台上扶下来。
为什么?李家明不相信赵微有那么蠢,能艺考成绩全国第一,哪可能是蠢人?可那姑娘大大咧咧惯了,该不是又犯迷糊了吧?
可李家明拿起电话,却又放了回去。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反过来说,就是人心易变,自己会变、别人也会变,大家都会变。经纪人毕竟是经纪人,没有雇主的同意,不可能跑来谈协议。这事谈得成,代言费能涨很多,而且能在国内成为广告天后;谈不成,也不损失什么,那为什么不试试?
“Andrew,最后的底线,可以不再代言,只让她做广告,但具体费用得去和华居集团交涉,而不是来找我。”
“Ok”,沃顿见首领没同意直接打官司,耸了耸肩膀,服从了李家明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