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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四十六章 逻辑炸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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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江民公司还提出了“主动逻辑锁”和“被动逻辑锁”之说。在软件中安放“主动逻辑锁”, 而软件被“小偷”盗走后, “小偷”一旦使用该软件,“主动逻辑锁”马上将这部计算机的存储体锁住,就像“小偷”被反锁在屋里,只有版权所有人才能用“钥匙”解开。假如“小偷”爱面子,则只能自毁“房门”来解锁。

    但是这么一来,就让将使用盗版软件当做天经地义的很多用户们感到了极大的愤慨,有人就提出,家家户户安装防盗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有人给防盗门通电,或者底层住户在自家庭院的围墙上安装防盗电网就会产生严重问题。

    第一,通电防盗门安装者或围墙电网安装者无权实施这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无辜者可能受害。第三,即使是小偷,如果被电击致死,一方面小偷罪不当死,另一方面“安装者”自己无权代替执法机关执法。第四,退一步说,即使被电冲击致死者依法确实“罪该万死”,安装者也无权私刑将他处死,这是法制社会的起码要求。

    因此,作为逻辑炸弹的安装者,江民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明显的。

    国内有关各界在认识江民公司逻辑炸弹案中存在争议和分歧原因在于,如何认识社会公共秩序与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这两者冲突时如何处理。

    通常说,著作权法的基本作用是保持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个社会应当保持正常的公共秩序,这是公众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健康发展、人民众安居乐业的起码条件。社会公共秩序相对于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著作权权益来说,前者是公利益,后者是私利益。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维护私利益,而在于维护私利益的效果不应当也不允许损害公共利益。

    假设软件著作权人学习江民公司的做法,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都在自己的软件中设置逻辑炸弹,那么,计算机信息系统还有什么起码的安全可言?社会还有什么正常的公共秩序可言?国家还有什么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可言?

    这一次s俱乐部的程序员,因为在测试版中添加了逻辑炸弹而被几家反病毒软件公司发现之后,顿时就弄得社会上议论纷纷,几家公司提起诉讼,表示s俱乐部在测试版软件当中安装了逻辑炸弹,对公众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范婷最近被此事给弄得非常困扰,因此就问范无病此事应该如何化解?

    范无病听了之后也大为挠头,不过显然这种事情也闹不起来,最多就是让几家公司炒作一番而已,自己还是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但是软件里面肯定是不能够安装逻辑炸弹了。

    “那名程序员现在何处?我应该先问明具体情况,才好做决定的。”范无病想了想之后,觉得解铃还需系铃人,不了解第一手的资料,是不好处理的。

    “他是我们公司在国外的雇员,现在马来西亚定居,那部分程序是通过网络传递过来的,然后由公司这边儿的程序员按照模块儿链接起来。”范婷对范无病解释道。

    “哦,人在国外啊——”范无病拍了拍脑袋,突然灵光一绽,顿时就有了主意,“哈,这事儿我有办法了!”

    “这么快就有办法了?”范婷顿时感到非常愕然,心道范无病的脑袋也太好用了吧?

    这件事情对于s俱乐部的影响比较大一些,至于说经济赔偿问题倒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按照国内的现行法律而言,最多也就是罚上几千块钱而已,根本就无关痛痒。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名誉的损毁,才是最关键的。

    s俱乐部这么多年了,还没有出现过这么恶心的事情,居然被竞争对手给抓住了痛脚,而且上诉到了法庭之上,这件事情才是最丢人的,如果说胜诉了倒还无所谓,如果要是败诉了,还要沦落到被罚款的话,那就丢人大了。

    至少大家都会那这件事情来做反面教材,见到朋友之后免不了说上一句,看啊,连s俱乐部也靠不住了,逻辑炸弹啊!以后大家还是用点儿外国的杀毒软件好了,至少人家比较讲究职业道德吧!

    无论是对范婷而言,还是对范无病而言,这种事情都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够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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